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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市学院首问责任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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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市学院首问责任制暂行办法
2005-03-07 15:59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创建“健康、规范、有序、高效”的机关工作机制,凸显“以人为本,服务师生”的办学理念,经学院研究决定,在全院院属机关处室实行首问责任制。
    第二条    首问责任人,即学院教职工或学生到院属机关处室办理事务,被询问或受理电话的第一位工作人员。首问责任人有为询问人提供高效、优质服务的责任。
    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属于自己业务职责范围内的,为承办首问责任人,一种不属于自己业务职责范围内的,为引导性首问责任人。 
    第四条    服务对象包括上级主管厅局、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兄弟院和全院师生到院局机关处室办理事宜或联系工作,首问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贩,应当及时办理,一次性告知相关事项,热情耐心地解答服务对象的咨询。
    第五条    服务对象提出办理的事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主动告知应与何职能部门联系,必要时应为对方联系有关部门和人员;在本处室职责范围内的,但经办人员不在或联系不上的,应详细登记对象相关信息,并作出事后服务承诺。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要坚持做到“两个一”和“四个不”。即:一次性告知:对于确因文(证)件不全等原因不能当场办理的,向当事人一次性告知相关事项,详细解答当事人的询问;一个明白解释;对因程序不符或有悖于法律、法规、学院有关政策规定的,要耐心明白地给当事人作出解释;该办的事坚决办,不拖;能办的事立即办,不等;难办的事想法办,不推;涉及其他部门的事主动协调办,不靠。
    第七条    首问责任制由学院督查室负责督导落实。
    第八条    将首问责任制纳入学院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对不履行首问责任制的工作人员,第一次,由分管处、室负责人谈话,提出批评教育;责任人为副处以上领导干部由分管领导谈话进行批评教育;第二次,责任人和处室负责人分别作出书面检查并全院通报;第三次,对责任人和处室负责人提出警告,考核不合格,扣发当月岗位津贴的50%。
    第九条    对于在执行首问责任制中出现重大违反原则和违规违纪,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处理。



湖南城市学院
2004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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