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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市学院院务公开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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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市学院院务公开实施办法
2006-12-11 15:43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充分发挥教职工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院务公开的原则

1、必须坚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有利于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实行。

2、必须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的原则,贯彻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方针,有利于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有利于教职工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保持学院的稳定与发展。

二、院务公开的内容

1、学院的改革和发展规划公开,包括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等。

2、学院收费公开,包括公开收费项目、依据、标准等。

3、财务收支公开,包括学院财务预决算等。

4、招生情况公开,包括招生政策、计划、分数线、录取结果及收费标准等。

5、工程建设项目公开,包括公开招投标、工程竣工后的验收结果和决算情况等。

6、领导班子廉洁自律情况公开,主要包括民主集中制的实施,领导干部的住房、用车、通讯工具使用、公款出国(出境)、国内考察、招待费等。

7、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公开,包括职务聘任、奖惩、奖金分配、工资调整、职称评定、业务考核、评优、晋职晋级、教职工住房等方面的政策依据、指标分配办法、名额、名单、审批程序等。

8、对拟任职干部进行任前公示。

9、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有关工作公开,包括评选三好学生与优秀学生干部、推荐优秀学生专升本、特困生学杂费的减免及困难补助等。

10、学院重大决策的实施情况和需要监督执行的有关制度以及需要公开的其它事项。

三、院务公开的形式

1、教职工代表大会为院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凡是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都必须向教代会报告,由教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可以召开教代会代表团(组)长或常设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小组)会议审议、通过或决定,并将结果向广大教职工公布。

2、会议、公文形式。通过情况发布会、通报会、座谈会、党政工联系会等形式,院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通报教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和学校的重点工作执行情况。以各种文件、公告、通报、通知等形式公开院务。

3、其它公开形式。设立永久性公开橱窗和公开栏,并利用院报、院广播站发布应予公开的事项;设立举报意见箱;公布学院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投诉电话;建立向民主党派和离退休教职工通报情况制度。

四、院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推行院务公开制度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是学院党政工的共同责任,建立党委领导、行政负责、纪检监察部门和各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参加、工会负责日常工作的机制。形成党委书记、院长负总责,分管院领导分工负责,各业务部门具体承办,工会组织实施,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领导体制。

推行院务公开是一项复杂细致的工作,院党委将定期研究院务公开工作,各总支、各系及直属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行院务公开制度的重要意义,要本着既要积极又要稳妥的原则,扎扎实实做好工作,保证院务公开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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