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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市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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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市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试用)
2006-12-11 15:4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的管理,促进校园网的应用和发展,保障教学、科研、生产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利用校园网从事教学、科研、生产、管理和其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计算机主机及其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线路)和软件。

第四条  校园网是学院信息化建设的平台,学院致力于校园网的发展和应用,使其成为学院重要的基础设施。

第五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校园网的运行工作,院办网络中心具体负责校园网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

第二章  网络接入

第六条  院内计算机用户接入校园网,由院办网络中心实施并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办理入网手续不得擅自将计算机接入校园网。

第七条  院内各二级单位原则上应先组成一个或多个局域网,再以局域网的形式接入校园网;家庭用户直接入网。

第八条  院办网络中心负责与电信等其他网络运营商的联系,尽量多争取其对我院主干网络建设的投入。办公楼、教学楼、图书馆、实验楼等公用区域的网络布线由院办网络中心负责,各部门内部组建子网的网络布线由各部门自行负责,院办网络中心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九条  各二级院、系、部用于教学的计算机机房以局域网形式接入校园网,应先书面报告院办网络中心,院办网络中心根据其实际需要分配IP地址。

第十条  凡申请接入校园网的用户,必须到院办网络中心领取用户入网申请表,认真如实填写并签署《湖南城市学院校园网入网责任书》,再由院办网络中心统一分配IP地址。

第十一条  入网用户的IP地址是用户在校园网上的合法标识,也是用户缴费的重要依据,一经指定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章  信息服务

第十二条  充分利用校园网丰富的网络信息资源,普及和提高师生员工应用网络信息技术的能力,提高工作效率与水平,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  校园网信息服务主要包括信息发布、信息检索、文献保障系统、公文系统、管理信息系统、网络教学等内容。

第十四条  校园网信息服务统一在学院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及学院办公室的领导和管理下进行。学院利用校园网进行信息服务的服务器由院办网络中心负责建立和维护,其他单位利用校园网进行信息服务的服务器在院办网络中心的指导下由各单位自行建立和维护。

第十五条  有关在校园网上进行学院信息发布、公文系统、管理信息系统等方面的信息服务,由院办网络中心负责。

第十六条  有关在校园网上进行网络技术培训及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网络环境的技术支持以及网络搜索引擎等方面的信息服务由院办网络中心负责。

第十七条  有关在校园网上进行图书情报检索、学术资源访问等方面的信息服务由图书馆负责。

第十八条  学院各单位均应在院办网络中心的管理或指导下通过校园网进行本单位或本领域内的有关信息服务,所发布的信息必须按学院规定的信息发布审批程序审批。原则上全校性的信息发布统一归口院办网络中心负责。

第十九条  院内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信息收集、整理、编辑和发布工作,并对所提供或发布的信息负责。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条  校园网的运行管理归口院办网络中心。院办网络中心负责中心机房所有设备及全校主干网线路和设备的建设和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校园网安装在各单位内的设备由院办网络中心负责其安装、调试和维护工作,各单位负责其安全,同时应提供所需要的电源和环境条件。

第二十二条  院内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局域网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应安排一名专职网络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局域网接入校园网的线路由院办网络中心和各单位共同维护,其故障由院办网络中心负责排除。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校园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进行,校园各用户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学院制定的有关条例。

第二十五条  校园网仅用于教学、科研和管理等非营利性活动,校园网用户必须履行入网时所签署的《湖南城市学院校园网入网责任书》中承诺的义务。严禁利用网络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干扰其他网络用户、侵犯知识产权的活动;严禁利用网络从事商业活动;严禁在网络上发布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拆卸、移动和侵占校园网的设备和设施。安置在各单位内的校园网设备和设施,确因工作原因需要移动的,由院办网络中心根据技术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移动。

第二十七条  院办网络中心不得公开发布入网用户的注册信息和资费情况。用户利用校园网进行信息交流、传递和发布而可能发生的泄密由用户自行负责。

第六章  计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校园网的主干网建设经费由网络运营商承担,运行经费由学院和入网用户共同承担。

第二十九条  校园网入网用户需按月交纳适当的费用(暂定每月10元)。用户所缴纳的费用用于冲抵部分网络运行费用。其缴费标准参照中国教育与科研计算机网的有关网络收费政策和学院实际情况不定期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  院办网络中心负责对所有用户应缴纳的费用进行计费并通知用户,财务处负责收取用户缴纳的费用并计入校园网运行费帐户,所缴纳的费用用于校园网的运行。用户应按时缴纳有关费用。

第七章  处罚条例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分别(或合并)处以以下处罚:暂停上网资格、赔偿损失、注销用户、收入2000元以下的违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交由学院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处治。

第三十二条  非法盗用IP地址,或非法将设备接入校园网,干扰和破坏校园网正常运行,除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外,处以2000元以下违规金。情节严重的,交学院保卫处依法处治。

第三十三条  对于不按时缴纳网络费用的用户,院办网络中心有权停止该用户的上网资格。超过缴费时间尚未缴费的用户,院办网络中心将该用户的联网范围限于校内,超过规定缴费时间两个月尚未交费的用户,院办网络中心将注销该用户。被注销的用户再次上网必须重新办理入网手续。

第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给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学院办公室网络中心。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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